决定哪个州的法律将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各个方面通常属于裁决纠纷的法院的管辖权。用来决定这个问题的规则可能也确实因州而异。在欧盟内部,这些规则已经针对大多数类型的合同进行了协调——最近一次是通过“罗马一号”条例的机制。相比之下,美国各州仍然可以自由采用各自的规则,以决定哪些法律应适用于合同纠纷。
双方明确选择。人们普遍认为,订立合同的人应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来选择用来解释合同的法律。(罗马一世,第3[120]条)有各种各样的政策理由,往往建立在契约自由的概念之上。如果当事人可以自由指定其合同关系的条款,这一论点表明,同样的当事人应该可以自由在协议中纳入任何有助于解释已达成协议的条款的内容,包括用于解释协议的合同法实体体系。
o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合同受卖方或服务提供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管辖。第4(a)-(b)条。
o以拍卖方式买卖货物的合同,能够确定拍卖地的,适用拍卖地国家的法律。第 4(g) 条。
o在多边体系内订立的合同,按照非自由裁量规则汇集或促进汇集多个第三方对金融工具的买卖利益并受单一法律管辖的,应适用该法律。第 4(h) 条。
因此,我们在欧洲法律中看到了一项基线政策偏好,即默认适用卖方或做市商所在的法律,而不是买方或投标人可能所在的法律。
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当跨境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是消费者时,通常会修改规则以向消费者提供额外的保护。例如,在欧盟法院的争议中,如果产品或服务的跨境供应商在消费者居住地开展业务活动,或“将此类活动导向该国或多个国家,包括该国国家”,则通常适用以下特殊规则:
o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法律,则适用的法律为消费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第 6(1) 条。
尽管上述具体示例来自欧洲立法,但它们代表了其他国家经常出现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消费者合同纠纷中面临法律冲突问题。
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二十)信息系统犯罪的执法与处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河南等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知识体系1.1法律法规(二十八)法律约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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