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 |
随笔 |
案例 |
声音 |
其他 |
编者按
小编向来不同意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易修改等特点。至于原因和案例,已在很多培训班上讲过。但小编同样认为,与电子数据而言,取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至关重要。
一起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
2009年,黑龙江省某地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涉嫌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文件的文某。说实话,都是青春年华,都是热血儿郎,有啥不一样。
其实,在刑法里有不少“利用互联网……”的罪名。在此类案件中,包括受众者电脑、服务器端、嫌疑人客户端电脑上,应该做一些对应或者网上行为痕迹的检验或检查。
九年前,很多公诉人都还不知道面对这种案件,该把目光聚焦到什么地方?虽然现在聚焦的也不是特别好。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公诉人委托技术部门对涉案的一个硬盘(嫌疑人处扣押)做些工作,看有没有什么问题。
扣押情况说明
在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扣押犯罪嫌疑人电脑硬盘的情况说明。大致是这样写的:在嫌疑人文某电脑D盘,发现100余部淫秽视频文件。建立“20090421取证”文件夹,将这些文件拷贝至该文件夹下。
硬盘的样子
以现在小编的观点,当看到“扣押情况说明”的时候,就应该果断做出结论:该案检材被污染,无法确定其中的部分涉案视频文件是否客观原始。但在那个时候,我们重配合、轻制约,还是按照鉴定的规则做了硬盘的复制件,并在复制件上做了一些工作。
这就是当时硬盘D盘的样子。
(能看出Encase 6.0的影子吗?)
我给送检的公诉人说过这么一句话,“您回去问问取证人员,如果D盘空间不够,是不是打算删除点文件,腾出空间拷贝这些视频文件?”,也不知道这话带到了没有?
补救措施
鉴于当时的情况,小编等决定对这个案件进行补救。具体思路如下:
(1)提取嫌疑人硬盘中的QQ聊天记录,固定其在群组中发布淫秽视频文件的记录信息。
(2)聊天记录中,文某发送完文件后,系统给出的反馈信息,具有很好的客观性。虽然只有文件名、文件大小等信息,但也可以与本地保存的视频文件做一些的对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发送文件的行为。
(3)建议公诉人寻找一名相关群组的成员(证人),通过对其电脑的取证,获取其本地下载文件的文件名、大小、时间等属性,做交叉验证。
如下图所示:
经过努力,我们梳理出这张聊天记录信息,基本上验证了上述取证思路。
难以名状的隐患
其实,不管怎么补救,本案的检材毕竟还是被污染了。但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案子正常诉到法院,也顺利判决了。不过今天回想起来,尤其是在日益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背景下,我相信,在关键证据上存在较大瑕疵的案件,可能会是另外一种走向了。
律师也在学习,无论在程序上、实体上,视角都在变化,这一点很重要。
请长按选择识别图中的二维码并关注【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公众号,了解犯罪手段、侦查技术、办案心得,做到自我提升、自我救赎!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仅从形式上就能分辨出电子数据真假的经典案例(5)
- 左青龙
- 微信扫一扫
-
- 右白虎
- 微信扫一扫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