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互联网应用时代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逐步从原先司法实践中的“边角料”成为现在各类案件侦办和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主角儿”。在司法实践中除其他物证以外,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等也已经成为案件当事人呈堂供证中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2020年5月1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然而,电子信息数据具有其特殊性,并非随便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够得到司法机关及法院的认可,其中最重要的关键性问题就是微信主体客观真实完整性的认定。比如当提供微信截图信息时,比较重要的关键性问题是,微信主体认可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聊天当中要确认“你是不是谁谁谁”。
一般来说,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等。小编在这里提醒诸君,如果您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有选择性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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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多岁的小琳在寄快递的过程中认识了快递员小张。小张30多岁,经常来小琳处取快递。一来二去两人就比较熟悉了,也相互加了微信。一天,小张对小琳说自己有急事需要周转金,向小琳开口借2000元周转一下。小琳马上通过微信转给小张2000元。事后,小琳也没有让小张打个借条。小张说好了只周转几天。过去了一个多月,小张不但没有还钱,还拉黑了小琳,自此没了音讯。无奈之下,小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了,小琳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更麻烦的是,这份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叫“重再来”的。因为是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不是被告人小张。
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参考使用,但是却不能作为定案的电子证据。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小编通过剖析此案件认为,小琳有微信转账截屏可作为证据,但却没有聊天记录作为佐证来解释这个网名叫“重再来”就是被告人小张身份的铁证,这个关键信息没法确定,就只能输掉官司了。这就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仅仅有电子版的证据是其一,更重要的是一些关键的辅助性佐证材料电子信息。如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聊天记录,比如像借钱的目的,还钱的期限、身份证信息和称呼其真名的聊天记录等。这些在平日看起来,好像无关紧要,但是到了法庭上就是客观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了。
一是要妥善保管好原始载体。在使用微信时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您更换手机或者储存空间不足,可以提前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二是要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腾讯电子签”是微信官方推出的一款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电子合同签约及证据保持服务的产品,签约过程和结果均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解决了证据丢失的问题,确保了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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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聊天双方的微信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证明聊天的对象是本案的当事人。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删除部分聊天记录。
3、标注好相关信息。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的代表人物等。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的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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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记录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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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聊天当事人的微信号已经修改,且聊天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第三方机构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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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提醒大家,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所以,如果只有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要注意这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转自: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电子物证):微信截图信息如何才能成为有效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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