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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AI模型出口管制新规(全文翻译) -
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公号君整理的2025年1月BIS出台的AI扩散框架【全文翻译见:美商务部AI模型出口管制新规(全文翻译)】。
《人工智能扩散框架》建立了三个世界
2025年1月13日的《人工智能扩散框架》首先设立了人工智能芯片出口的全球许可要求,并根据特定条件对这一要求进行豁免。这样实际上将世界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国家:
第1层:包括美国和18个在战略技术控制方面与美国高度一致并拥有可信的出口控制体系的安全与贸易伙伴或条约盟国和地区。在《人工智能扩散框架》建立的“人工智能授权”(AIA)例外情况下,GPU可以出口到这些国家,但进口GPU的实体必须是总部设在或者最终母公司位于第1层国家和地区。
具体来说,第1层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韩国、西班牙、瑞典、台湾、英国、美国。
第3层:这一层包括23个被列入武器禁运名单(国家名单D:5)的国家,以及澳门,这些国家实际上禁止进口受控芯片。包括中国、俄罗斯、叙利亚等国家。【这第3层实际上是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中所分析的“1017”规则中的“国家组D:5和澳门”,简称D:5M】
具体来说,第3层国家和地区:中国、俄罗斯、阿富汗、白俄罗斯、缅甸、柬埔寨、中非共和国、刚果、古巴、厄立特里亚、海地、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澳门、尼加拉瓜、朝鲜、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叙利亚、委内瑞拉、津巴布韦。
第2层:这一层包括所有不在第1层和第3层的其他国家。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将会出现最大变化,《人工智能扩散框架》会根据一系列许可证豁免来允许人工智能芯片的出口,这些豁免根据进口方的情况设定配额、限制和规则。
用兰德公司报告所提供的图为示:
《AI扩散框架》建立的管控框架
还是用兰德公司报告所制作的表格为示。《AI扩散框架》所建立的出口控制框架基于两个关键因素:公司总部所在地(列)和希望部署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地点(行)。
“第三世界”主体的全面禁止
非常直观的一点就是。总部位于第3层国家的公司,无论在第1层、第2层,还是在第3层国家,部署受控计算资源(也就是美国许可先进芯片出口)都是禁止的。
受控计算资源在《AI扩散框架》中是指:以符合或超过ECCN3A090.a范围且由该实体及其所有子公司和母公司实体所拥有的芯片的总处理能力 (TPP) 总量来衡量。具体详见【2022-2024年间-美国对华芯片出口管制规则的梳理分析】
“第一世界”主体的多种自由
总部位于第1层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如果只在第1层国家或地区部署受控计算资源的话,是允许的。
“总部位于第1层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如果想在第2层国家或地区部署受控计算资源,则有四种路径:
路径1:申请成为通用验证最终用户(Universal Validated End Users,UVEUs)。
UVEUs指的是那些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第1层国家或地区,且能够满足各项安全与合规标准的公司。例如像微软、亚马逊、谷歌和Meta这样的美国超大规模企业极有可能符合UVEU的资格。符合UVEU条件的公司,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能顺利获得向第2层国家出口GPU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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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计算比例要求:UVEUs必须确保其受控计算资源中,有75%部分位于第1层国家或地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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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第2层国家限制:即在任何一个单独的第2层国家,受控计算资源的比例不得超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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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的特殊要求:如果UVEU总部在美国,则其在美国境内的受控计算能力必须占其全球总AI计算能力的至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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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要求外,UVEUs 还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规定,涵盖模型权重管理、供应链安全(包括人员背景审核)以及运输安全等方面。
路径2:申请成为国家验证最终用户 (National Validated End Users, NVEU)。
“总部位于第1层国家或地区的公司”需要就每个想开展业务的第2层国家或地区申请单独的NVEU许可。NVEU必须遵守与UVEU相同的严格安全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会有额外要求。例如,虽然UVEU需要每半年向BIS提交包含当前库存记录的报告,NVEU则必须额外披露其当前客户的详细名单。
到2025年底,每个NVEU最多可部署相当于100000个H100芯片的受控计算资源,到2026年底最多可部署270000个H100当量的资源,到2027年底最多可部署320000个H100当量(见下图,来源:兰德公司报告)。
对于NVEU申请,BIS鼓励在申请NVEU授权之前,NVEU所指向的东道国能和美国政府之间达成双边协定似的保证(assurance)。
路径3:通过小数量芯片的豁免机制。
具体来说,《AI扩散框架》允许,位于第2层国家的每个实体在每个日历年度内,可以不受许可证限制,自由购买高达26900000TPP的受控计算资源(相当于1699个H100芯片),但需要将这一购买情况通知美国BIS。下表展示了H100芯片的受控参数。
GPU |
TeraFLOPs |
Bitlength |
TPP |
Performance density |
ECCN 3A090.a |
H100 SXM |
1979 |
8 |
15831 |
19.4 |
APPLIES |
“总部位于第1层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想在第2层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可以设立实体,通过这个豁免机制每年购买相当于1699块H100芯片。
路径4:争夺《AI扩散框架》给每个第2层国家分配的额度。
在上述三个路径之外,《AI扩散框架》还给每个第2层国家分配了受控计算资源的额度——2025、2026和2027年,每个第2层国家可以获得相当于50000块H100芯片的受控计算资源的出口许可。美国BIS将会每年累计计算针对每个第2层国家的受控计算资源的出口量,并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发放许可时,BIS可能提出与UVEU/NVEU类似的安全要求。
此外,与美国签署出口管制和技术安全目标协议的第2层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可以将这一上限提高一倍,达到近100000块H100芯片等值的受控计算资源的出口许可。
“第二世界”主体被限制的发展
“总部位于第2层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在无论是在第1层还是第2层国家或地区部署受控计算资源,只有两个路径:
路径1:申请成为国家验证最终用户 (National Validated End Users, NVEU)。
具体要求同上。
路径2:通过小数量芯片的豁免机制。
具体要求如上。
成为UVEU和NVEU的严格条件
《AI扩散框架》要求满足19项不同的认证和政策要求,以便获得UVEU或 NVEU(以下合称VEU)的资质。该申请过程需要获得4个不同机构的批准: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和能源部。
VEU 认证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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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规与良好记录:VEU必须证明其符合物理、网络和人员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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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外国军事及情报联系:必须确保与外国军事及情报部门无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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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技术依赖限制:其中包括证明已断绝对第3层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先进半导体和关键网络设备的供应链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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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转移:针对芯片的转移有特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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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公司转移通知:对于公司内部芯片或相关技术的转移,需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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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区域分配:规定了芯片及技术在地理上的分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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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AI 培训:要求具备相应的人工智能培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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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权重存储:对 AI 模型的权重存储有特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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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途及人权保障:必须确保技术不被用于违反人权或其他禁止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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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安装报告:要求对芯片安装情况进行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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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记录和报告:建立完善的监控及记录系统,并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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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与 VEU 自身规定:还需满足与 VEU 认证直接相关的其它要求。
安全性附加要求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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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U 的所有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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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和数据的基本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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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 AI 的专门网络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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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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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清理与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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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全标准及其执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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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执法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AI专用的网络安全要求十分严格,包括对与模型权重接口设备进行速率限制,并且只允许通过一个明确定义的窄API来访问其他模型权重接口。此外,框架还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输安全计划,其中涵盖了防盗和防篡改措施,并要求将相关信息上报给 BIS。同时,对于任何能访问VEU数据中心设施的人员,审查要求也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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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一)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二)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三)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四)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英国ICO针对生成式AI的公开证据征询(第1-3次) -
法国CNIL对欧盟AI法的首次问答(全文翻译) -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与法治框架公约》-中文译文
通过技术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本公号曾经发表的文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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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
欧 -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
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
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
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
欧盟委员会即将就新的个人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公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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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
欧盟AI法案中的标准化需求和制定流程简述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新加坡-生成式AI的治理框架模型 -
AI治理基本问题与监管及标准化基本思路之初探 -
OECD《为制定人工智能事件定义而进行的评估》(全文翻译) -
英国政府近期就AI网络安全“行为守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翻译)
关于新加坡数字化(包括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改革,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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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一部分)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二部分) -
欧盟《数据治理法》全文翻译 -
OECD版的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的建议》全文翻译 -
OECD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简单梳理 -
欧盟委员会《<数据法>常见问题解答(1.0版本)》中译文 -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政策发展,本公众号发表过如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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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从中欧美比较的角度理解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特点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和决策算法的工作原理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大数据“杀熟”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动态定价算法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推荐算法的全流程解析 -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中的排名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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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英国ICO:爬取公开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意见公开征集 -
法国CNIL: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开放与再利用(全文翻译)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一:类型和流程概述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二:常见的反面数据抓取行为 -
数据抓取技术的学习笔记之三: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准则 -
自动化工具收集网络数据(数据抓取)标准制定需求汇报
关于域外在数据、电信、外国投资方面所建立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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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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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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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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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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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规则(2024版更新全文翻译)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
白宫: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的安全:联网汽车》建议制定规则全文翻译 -
解读: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资料手册: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全文翻译: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攻击法案》【H.R. 7520】与司法部拟议规则的比较 -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法》的全文翻译 -
TikTok要求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合宪性请愿书 -
美商务部“确保联网车辆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 -
美国司法部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的分析 -
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最终文本的全文翻译 -
DPO社群成员观点:美司法部“防止受关注国家或涵盖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 -
美商务部《保障ICT供应链:联网汽车》规则(全文翻译)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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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AI监管 | 全球人工智能的协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吗?(外媒编译) -
机器学习安全的基本概念(读书笔记之一) -
机器学习的稳健性和对抗性例子(读书笔记之二) -
机器学习中的可解释性(读书笔记三) -
推荐系统中的公平与影响因素 -
搜索引擎引导使用算法的合规要点分析 -
机器学习中的规范问题(读书笔记之四) -
算法透明度推进中需注重分类透明满足不同对象预期及降低透明风险 -
推荐算法中引导正能量和破解信息茧房的路径探讨 -
OECD推进人工智能的可问责原则(摘译) -
推荐系统工作原理简介(学习笔记) -
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如何监管GPT模型:选译 -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如何监管GPT模型:立法提案的迭代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欧盟议会《AI法案》立场的最后时刻修正:选译 -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
支持西班牙主席国为基础模型建立的风险管理方法的公开信(全文翻译) -
美国作家协会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解读 -
报告:控制大语言模型的输出(中文全译文) -
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
为了保护科学,必须以零样本翻译的方式使用大语言模型(外专观点) -
苹果公司技术博客——私有云计算:云计算中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新领域 -
澳洲《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全文翻译 -
澳洲关于隐私以及开发和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指南(全文翻译) -
日本《人工智能业务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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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上)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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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 -
欧盟《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复原力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全文翻译 -
欧盟《网络复原力法》全文翻译
关于DeepSeek的系列文章: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网安寻路人):2025年美国BIS《AI扩散框架》解析:芯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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