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战】手机行动轨迹还原案件真相

admin 2022年7月18日06:36:05评论49 views字数 1612阅读5分22秒阅读模式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范跃红 林珑 江侠

漫画:姚雯

  【技术实战】手机行动轨迹还原案件真相

兄弟俩深夜合伙作案,一个入室抢劫,一个在门口望风。结果归案后,望风的哥哥承认盗窃,而持刀入室抢劫的弟弟不仅矢口否认抢劫,还说自己没去过案发地点……那么,被害人深夜看到的那个橘色身影是不是弟弟?如果不是弟弟,会不会另有其人?如果是,那么他进屋后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

一起看似简单的入室盗窃案被移送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审查逮捕。但翻阅卷宗,结合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却对该案充满了疑问。随后检察机关决定引导侦查机关对“橘衣男子”开展补充侦查。最终,经玉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被告人陈文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被告人陈文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三更半夜有人入室抢劫

2017年4月13日凌晨,玉环市楚门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案,称其在暂住房内半夜起来给孩子喂奶时,突然发现外屋进来一名陌生男子,且看到他手上好像有刀。女子吓得惊叫一声,男子立即低声呵斥:“不要说话,把钱给我!”

此时女子屋内只有她和孩子。她哆嗦着拿出钱包,男子一把抓过钱包就跑了。

男子长什么样?女子回忆,当时借着外面隐约的路灯光,她只看到男子穿橘色衣服、戴口罩。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很快锁定陈文富、陈文才两兄弟为犯罪嫌疑人。4月16日凌晨,两人被抓获,警方当场搜出水果刀、口罩、手套等疑似作案工具及手机。

到案后,哥哥陈文富说,他和弟弟打算入室盗窃,当时他在门外望风,弟弟进的室内。但弟弟陈文才不承认盗窃,还说他根本没去过案发地点。

同年5月16日,玉环市公安局就该案提请玉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中陈文富涉嫌盗窃罪,陈文才涉嫌抢劫罪。审查案卷材料和在案证据后,检察官发现,认定陈文才涉嫌抢劫的现有证据还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由于陈文才是“零口供”,唯一的证据就是陈文富的口供。他承认他们打算一起实施盗窃,但他在门口望风,只看到弟弟进去了,弟弟是否拿刀,在里面干什么,他都不知道。因为没有其他证据,难以确定陈文才就是进屋抢劫的嫌疑人。

  作案的橘衣男子到底是谁

检察官发现,二人作案后一同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其中橘衣男子就坐在出租车摄像头能清楚拍到的副驾驶座位,虽然该男子面戴口罩,但通过面部比对,基本可以确定是陈文才。

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零口供”嫌疑人陈文才涉嫌犯罪,但如果直接退查不捕,很可能会放纵犯罪,因此决定引导公安机关就如何锁定陈文才是橘衣男子开展补充侦查:

第一,向二人的母亲取证,证实从陈文才身上搜出的手机对应的手机号码为其本人使用,并证实陈文才有一件视频中的橘色衣服;

第二,向陈文才的房东取证,证实从陈文才身上搜出的手机对应的号码为其本人使用

第三,调取案发当晚陈文才手机的行动轨迹。

通过补充取证,玉环市检察院认为陈文富供述当晚其与陈文才二人结伙作案的指证,能与当晚陈文才的通话记录、手机行动轨迹及各路口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视频监控轨迹相吻合,足以证实当晚和陈文富一起作案的橘衣男子就是陈文才。

  一个被判盗窃一个被判抢劫

那么,陈文才入室后实施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

检察官进一步审查案卷,发现现有证据显示,陈文才作案时被害人在现场且清醒,并发出了惊叫声,因而可以排除盗窃罪。同时,被害人陈述进入房间的犯罪嫌疑人戴口罩、手套、持刀、索钱。经辨认,被害人的陈述与之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时随身携带的口罩、手套、刀相符,并与陈文富供述一致。再结合被害人当场从隐蔽处交出财物,以及证人(被害人隔壁屋的弟弟)证实被害人求救时的恐慌状态,显然被害人当时是在暴力威胁或恐吓等胁迫状态下,因恐惧才当场交出财物,这些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因此,玉环市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对陈文富、陈文才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电子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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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丁爸 情报分析师的工具箱):【技术实战】手机行动轨迹还原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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