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打着创新名义的互联网P2P金融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在国家有关政策的鼓舞下,更是翻着跟斗,你方唱罢我登场。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老百姓如苍蝇偶遇大屎一般蜂拥而入。这让小编想起多年前读过的一本书——《非同寻常的大众幻想与群众性癫狂》,何其相似!
一天午夜,有关部门痛下杀手,互联网P2P金融平台哀鸿遍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小编说不太透,更怕误导大家。
此类案件通常具备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E租宝案件中受害者近百万,涉及资金500亿之巨;盛世财富涉案20亿元,受害者数量不详;前海创投受害者近万,涉及资金8亿。本特点已无需用实例证明。
二是犯罪模式经过包装,让人眼花缭乱。
互联网P2P金融平台通常伪装成投融资平台、理财平台,紧紧抓住国人敏感的神经予以痛击。更有甚者,前期许以小额的收益,以致投资者越陷越深。像极了传统的庞氏骗局。
三是互联网依存度高。
为了更加便捷的吸纳海量投资者,此类平台的投融资、理财业务,一般都会借助互联网。根据小编的了解,此类案件十有八九都是租用国内几大云服务巨头的计算服务。
四是打击此类犯罪存在一定的司法无力感。
受害者众多,刑事案件证据标准高,罪责刑难以相适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再赘述。
篇幅所限,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的部分电子证据问题,谈谈一点个人的建议。
第一,关于此类案件调查取证的重点。
对于租用云服务部署的对外业务平台,应当及时采用勘验(包括远程勘验)的方法,对平台的后台数据库系统进行固定,送有关机构,对涉及到的投资者信息进行检验鉴定;此类涉案平台,通常员工数量也比较多,有必要及时查封扣押员工的工作用电脑。送有关机构,对有关电子文件进行取证;对高管以上人员,有必要及时控制其个人电脑、手机、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
第二,模拟平台与真实数据的环境搭建。
互联网P2P金融平台的业务逻辑通常比较复杂,为了便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更好的理解,增强内心确认,有必要单独搭建模拟平台,并使用真实的数据后台进行平台复原。
第三,电子证据需体系化展示。
在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数量繁多,除了核心的平台、数据库、业务文件之外,恐怕还会涉及其他方面的电子数据。上述电子数据之间,既有直接的关联,也有间接的关联。如果仅仅做简单的罗列,法官不疯掉才怪!因此,小编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涉案的电子证据进行体系化展示,这就需要研发一个能够综合全案电子数据的软件工具。必要的投入还是需要的。不过与众多的受害者相比,这点司法成本还是值得的。
古人说的好,“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互联网金融的遍地开花,自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犯罪分子固然可恨,有关金融或监管机构就能独善其身、置身事外了吗?再有之,国人的投机心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也确实让人醉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非法P2P金融平台证据固定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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