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实践路径】

admin 2023年6月12日14:21:58评论18 views字数 7615阅读25分23秒阅读模式

原文发于中国检察出版社2023年1月出版的《检察技术与数字监督》总第50期


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指派或聘请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收集、鉴别所形成的,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诉讼活动。作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之一,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时代变迁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对象由“文审”扩展为“技审”

“技术性证据审查”其前身是“文证审查”。文证审查最早于1988年被引入法律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可见,检察机关的法医学文证审查,主要是指对案件卷宗内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活动。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法医类鉴定文书及其相关材料。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其中首次出现“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提法,技术性证据审查成为与文证审查并驾齐驱的独立范畴。此后,技术性证据审查开始更多地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并逐渐取代了文证审查。2013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正式将“文证审查”修正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对其概念作出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对电子数据类技术性证据审查做出了规范。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对象逐步扩大,从之前仅针对法医鉴定意见书等少数文证材料发展为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各种专业性证据材料,实现了由“文审”到“技审”的转变。

(二)技术性证据审查方式由“被动审查”变为“主动审查”

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传统模式为检察业务部门进行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审查,此模式可以理解为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情形下,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检察官按照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案件证据存在问题,但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发现证据卷宗中关键鉴定书系伪造的,伪造的原因系20年前的鉴定书缺失以致提请起诉不能而人为伪造。此种情形下,若检察官不进行委托便不可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案件质量下降的原因之一。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主动审查可以有效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这是目前发展的方向,也是技术部门能动履职的体现。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采用“前置审查”为主和“委托审查”为辅的双轨制模式。前置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事先委托协定,通过上海检察专线网,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四大类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前置审查相关材料于每个工作日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中,自动筛选传送至《上海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平台》,法医技术性审查人员通过平台进行受理审查并给出结果。上海的“前置审查”便是主动审查理念的具体体现,结合“委托审查”实现了伤势鉴定审查的全覆盖,有效确保了办案质量,预防了错案的发生。

(三)技术性证据审查办案模式由“个案单独办理”发展为“类案集中办理”

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办案模式从最初的解决个案中存在问题到集中办理某类案件,从而发现共性问题,推进法律监督模式由个案发现、类案监督向系统治理转变。例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开展了类案技术性证据审查专项活动,集中审查了大量危险驾驶类案件、伤害类案件、交通肇事类案件和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等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社会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以及办案单位使用证据方面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检材的提取、包装、存储不符合技术要求,鉴定的程序、过程、方法及鉴定书制作不符合技术规范等,个别鉴定机构超范围受理案件甚至使用废止的技术标准进行鉴定等。针对上述问题,专项活动中共向相关单位发出11份检察建议书,组织公安机关、社会鉴定机构、司法局等单位先后召开15次联席会议,一家社会鉴定机构因此取消鉴定资格。检察机关通过对类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实现了法律监督模式的变革,发挥了显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类案的集中审查改变了传统各个基层院孤立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模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特点和业务需求,组成“内联审查技术办案组+外联业务技术融合审查组”的模式开展工作,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新发展,有助于检察一体化在技术审查工作中的实质化,有助于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重点实验室平台的培育和发展。

二、新形势下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职能作用

新形式下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范围是在诉讼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法医鉴定、文件鉴定、痕迹鉴定等传统技术性证据材料,也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新类型证据材料;涉及领域既包括刑事诉讼领域,也包括民事诉讼领域、行政诉讼领域、公益诉讼领域。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职能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引导侦查取证

审查是侦查的基础。当前在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下,实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目的就是做好瑕疵证据补正和关键证据补强工作,从而提升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效果。有效引导侦查,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是优化“案-件比”的关键所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时限于多种原因一般难以发现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类型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影响补证效果。地市一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尚有电子数据鉴定人员,而基层公安机关还存在传统手机截屏、拍照等古老方式进行“电子数据取证”,许多案件被删除的核心电子数据因错失取证时机而“侦查不能”。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对上述技术性证据的有效审查,发现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中的问题,从而辅助检察官在制发侦查提纲时“对症下药”,可在确定侦查取证方向、完善证据收集标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从而提高引导侦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帮助析证明理

审查是释理的先导。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运用科技手段分析判断事实证据,提高证据认定适用的能力,从而解决明辨是非真相的问题。例如,在刑事检察领域,通过审查尸体检验报告和人身检查笔录,审查分析尸体检验过程的客观性、损伤结论的科学性,明确人体损伤的特征,并由此分析作案工具、推断致伤方式、还原加害过程,进而与言词证据等在案其他证据建立关联,证实犯罪事实;在民事检察领域,通过对争议事实涉及的大量专业技术性证据进行分析解读,辅助检察官精准发现监督要点;在行政检察领域,通过对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说明和阐释,夯实行政诉讼监督的证据基础;在公益诉讼领域,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等等。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帮助检察官准确解读科学证据,理性评判、取舍、采信鉴定意见,厘清复杂犯罪因果关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技术监督纠错

审查是监督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往往起着关键性作用。对近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进行梳理发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均存在问题。例如: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供述与鉴定结论不一致;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检材被污染,鉴定结论可靠性存疑等等。由此可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不当认定往往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实现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目的就是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技术性诉讼证据进行监督和纠错,揭示那些检察官限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所不能发现、不能辨别、不明白原因的问题,发现证据可能存在的错误、瑕疵或隐患,从技术层面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技术性证据的有效审查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升检察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推进诉源治理

审查是诉源的钥匙。司法检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防范相关案件反复发生,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在信息化时代,“技术监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实现“技术监督”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也是推进诉源治理的有效方式。比如,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间接推动法医伤情鉴定新标准中关于耳膜穿孔评定损伤程度内容的修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类案技术性证据审查专项活动,针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等。这些都是新时代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

三、新形势下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困境与突破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面临鉴定机构减少和人员流失的困境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具有鉴定资格的工作人员大量流失,具有法律资格的技术人员大多转岗到业务部门,技术能力较强的人员进一步整合、闲置或上提到市级检察院,基层不同程度存在有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没人办的情况,基层院技术人员短缺的问题严重,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开展遇到瓶颈。此外,地市级检察院面临同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和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双重压力, 四大检察业务的拓展性加大了技术人员的工作量,新的技术类型的需求稀释了团队的办案力量,按照现有人员配备标准也很难满足现实工作的要求,有些地市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人员不足导致门类消减或机构撤销。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对涉案技术性证据展开专门性审查,以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权。而业务需求并无减少,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庭审实质化已成为趋势,实践中大量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技术性证据方面。例如,2016年互联网领域第一案“快播”案之电子证据,2020年杭州阮某某故意杀人案之 DNA 证据等,这些技术性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了有罪证据指控体系的构建和案件的走向。特别是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采信标准越来越严,相关证据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而检察官普遍缺乏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判断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难以完成相关证据审查要求,司法实践中这一矛盾日渐凸显。

(二)从机制创新上实现技术性证据审查转型发展

首先,创新审查模式实现技术性证据全面审查。按照现代诉讼证明规律建立健全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应用专业技术手段解决诉讼活动中遇到的专门技术问题,切实将技术性证据审查纳入司法办案工作流程,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模式,防止已有制度形同虚设或流于形式。例如,河南省南阳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方检察机关探索推广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制度,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奠定实践基础。即从技术证据与其他证据材料分别装卷入手,与公安机关协商沟通,必要时出台相关会签文件,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对涉及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将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材料分开装订分别移送技术部门和刑检部门,否则检察机关不予受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在此方面也进行了先行先试,对案件中涉及技术性证据的,要求公安机关将法医鉴定书、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分卷移送,并按要求附相关完整病例、X 片影像资料等,结合该院的“主被动”双审模式实现对技术性证据的全面审查,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形成了获嘉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辐射效应。

其次,组建复合型办案团队实现由被动审查到主动审查的转变。目前,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方式多为被动审查,主要由业务部门委托发起。实践中,检察业务部门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随意性大,经常出现应委托而未委托或对存在争议的技术性证据案件因受案外因素影响而没有及时委托审查的情况。为此,检察机关要更新办案理念,改变传统的“坐诊”模式,创新“业务+技术”工作协同机制,由被动变主动,实现业务与技术的真正融合。实践中组建复合型办案团队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这为组建复合型办案团队提供了遵循,主动审查是能动司法的有力体现,复合型办案团队促进了检察技术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实现了对证据的技术性问题有效审查。例如,北京市检察院制定了《北京市检察机关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工作指南》,明确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检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加入办案组的方式辅助办案,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传统方法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审查难题,促进提升办案质效。在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电商平台销售假冒“阳澄湖大闸蟹”民事公益诉讼案、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一系列案件中,检察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加入或协同办案组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及时进行解答、提出专业意见,推进了案件的快速、准确办理。

第三,利用信息平台提高技术性证据审查质效。司法效率的提升更离不开科技的支撑。信息化的应用平台,可以为办案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以浙江省检察院为例,在远程技术性证据审查专用服务器上增设 ftp 服务功能,并开发网络远程技术性证据审查软件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线上线下的技术支持体系,让数据多出力,让案件承办人员少跑腿,为检察机关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技术支撑。又如,新乡市检察院针对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态势,依托电子数据审查平台和电子数据实验室,加大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检查笔录以及互联网远程勘验笔录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力度,为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复核补证、调查核实提供技术支持。另外,通过信息平台还能建立有效的多级审查机制,以实现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比如,受基层院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等因素影响,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无误,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平台,突破时空限制,有疑问时及时会商解决,形成线上“专家会诊”模式,有效弥补了各地审查水平的差异,大大提升了案件质效。

(三)人和数据的交互式融合形成技术性证据审查有力抓手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数字监督”成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力抓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也是“数字监督”重要的组成部分,可由个案辅助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重大转变,并实现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嬗变提升。“数字检察”的本质是利用检察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而检察大数据监督办案的核心,就是由传统的“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这方面,人的因素和数据的因素是重要的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资源共享实现技术性证据审查均衡发展。建立人员软性流动机制实现人才共享。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中,积极探索在市、县检察院间人才软性流动机制,确保鉴定(专业知识)人员资源共享。以新乡市院为例,树立“主动服务”的理念,按照司法办案需求,通过《新乡市司法鉴定人员统一调配制度》,打破辖区内各基层院壁垒,突破工作地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建立全市鉴定人员柔性流动(共享)机制,将鉴定人员以“长租短借”等灵活方式共享,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价值,实现“智力流动”。柔性流动(共享)机制突破了以往的工作方式,以办案需求为导向,实现了人才与工作岗位的最佳结合,做到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新乡市院这种机制共享了检察资源,提升了法律监督效能,也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在实践中的创新运用。再者,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资源库实现经验共享。建立覆盖技术性证据审查各领域的案例知识库,由专业人员进行整理、归类、提炼,形成指导该专业的经验规则,以提升各地人员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力。检答网的例子已充分说明资源库的重要性。最后,以专家性人才为主的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为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提供了坚实平台。在当前人员减少情况下,需要整合专业门类人员,打破区域之间的壁垒,这个区域已是跨越地市一级,原因是在多数地市均有技术人员的存在,但中小地市没有合适的实验平台为这些技术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而区域性实验室平台可以有效提升他们的办案水平,确保技术性证据审查队伍的稳定和实用性。如2018年在河南省组织的类案审查中,济源市院有类案审查案件,但没有足够的审查力量,新乡市院根据省院指派,选调三名技术专家采取集中审查模式完成160余案的审查任务,为案件的顺利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二,借助外脑破解技术性证据审查专业难题。在当前技术性证据审查各专业细分深化、专业领域的特殊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普遍存在人员及能力不足,必须借助外部优质资源对部分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审查,从而解决技术性证据审查面临的专业性难题。例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沿袭法医学鉴定医学顾问聘任制度,有效利用外部专家技术优势,为全省检察机关法医类技术性证据审查提供权威的技术支撑。再比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郑州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成立全国首家公益诉讼研究院,建立公益诉讼技术咨询专家库,邀请全国54名专家加入,从环境致害性质鉴定、水污染环境鉴定、土壤污染环境鉴定等十个类别为检察机关提供智力支持,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诸多难题。

第三,数字赋能监督实现技术性证据审查嬗变提升。以往“检察技术”语境下的技术性证据审查,着眼于技术支持个案办理。特别是“数字检察”业态下,这一目标由个案辅助转为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从而实现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嬗变提升。技术性证据审查历经了类案审查的阶段,已具有“数字监督”属性。目前检察机关的卷宗实现了电子化和网络化,所有的检察工作已用“数字化再做一遍”,可在传统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技术新类型审查案件的数字建模,实现数字审查和监督。

备注:本文系2022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调研课题《新形势下技术性证据审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YJ202265)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获嘉检察,作者:牛卫军  郭定山

【新时代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实践路径】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电子物证):【新时代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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