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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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是网络上的一个模糊的JPEG文件(外专观点) -
ChatGPT是如何劫持民主进程(外专观点) -
ChatGPT:欧洲禁止Replika "虚拟伴侣"聊天机器人应用(外媒编译) -
ChatGPT背后的核心技术【好文转载】 -
基辛格、施密特等:ChatGPT预示着一场智力革命(外媒编译) -
OpenAI数据处理协议-全文翻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如何监管GPT模型:选译 -
《GPT-4 :通用人工智能的火花》论文内容精选与翻译(好文转载) -
马斯克等人联名签署:《暂停巨型人工智能实验:一封公开信》 -
GPT工作原理:面向政策制定和法律规制的介绍【学习笔记】 -
ChatGPT现阶段常见失误汇总分析【学习笔记】 -
OpenAI的红队:被雇来 "破解 "ChatGPT的专家们(外媒编译) -
指导欧盟“AI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监管的五大考量(全文翻译) -
PAI《合成媒体的负责任实践》(全文翻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如何监管GPT模型:立法提案的迭代 -
GPT与训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训练收费(外媒编译) -
欧盟议会《AI法案》立场的最后时刻修正:选译 -
研究人员戳穿了 ChatGPT 和其他聊天机器人安全控制的漏洞(外媒编译) -
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字经济的益处(英国四大监管机构的立场) -
OpenAI安全措施被越过 ChatGPT被“诱导”提供违法信息 -
通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风险与合理分配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安全要求的建议合规要点 -
中美欧大语言模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
AI法案:在更广泛的妥协中,欧盟国家开始对基础模型采取分层方法 -
支持西班牙主席国为基础模型建立的风险管理方法的公开信(全文翻译) -
美国作家协会起诉OpenAI版权侵权案解读 -
报告:控制大语言模型的输出(中文全译文) -
为人工智能的“幻觉”辩护(外媒编译) -
为了保护科学,必须以零样本翻译的方式使用大语言模型(外专观点) -
苹果公司技术博客——私有云计算:云计算中人工智能隐私保护的新领域 -
澳洲关于隐私以及开发和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指南(全文翻译)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于10月21日发布的——《Guidance on privacy and the use of commercially available AI products》(《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的中译文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关于数据与竞争政策的翻译和分析: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
网联汽车数据和自动驾驶的系列文章: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系列文章: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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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
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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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拟新增网络安全方面的强制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布新规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对证监会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新规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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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正式做出决定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ICO对在线广告建议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期望 -
个性化广告 | 英国CMA和ICO对谷歌隐私沙盒承诺方案的态度解析 -
个性化广告 | 请求FTC禁止监视性广告的报告(全译文) -
个性化广告 | 简析IABEurope/TCF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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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内容安全 | 英国《在线安全法案》中文译本及评析 -
美国得克萨斯州社交媒体法(HB20法案)-全文翻译 -
内容算法服务中正能量内容源识别和流量分发机制不足的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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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译 -
EDPB | 《针对向社交媒体用户定向服务的指南(第8/2020号)》全文翻译 -
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关于数据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号指引 -
EDPB | 关于社交媒体平台界面的黑模式的准则3/2022 -
EDPB | GDPR下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概念的指南(第二版) -
对首个GDPR认证机制的详解:GDPR-CAR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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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G7公布6000亿美元的计划,以对抗“一带一路”(外媒编译) -
美国放弃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对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流动等议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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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发布,倒计时开始!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英文版 -
也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
尘埃终落定,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观察和理解 -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要点解析 -
中国个人信息跨境认证机制与BCRs和AC的比较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未决之路 -
中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意同而形不同”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英文版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标准合同-英文版 -
认证制度为中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驾护航 -
专家解读|《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出台 贡献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方案 -
我国数据出境三条路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比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英文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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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
美国隐私立法 | 加州《CCPA实施条例》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一: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三:出售个人数据和画像分析的定义 -
"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全文翻译) -
美国FTC准备制定规则,打击商业监视和不严格的数据安全做法 -
2024年美国隐私权法案(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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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撤回《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印度封禁中国APP事件研究报告 V.2.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数据本地化规定 -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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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 -
欧盟法院允许消费者保护协会自主发起GDPR诉讼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合法留存信息用于测试和纠偏吗?|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Digi解析 -
脸书可能被罚二十亿欧元一案前瞻分析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跨境传输和匿(假)名化 -
欧盟新近执法中所见的隐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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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
供应链安全 | 英国政府推进《电信(安全)法案》以确保供应链安全 -
《关于推进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创新以实现可持续、安全和可靠的美国生物经济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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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
美国出口管制 | ARM+美国公司收购=更强的出口管制? -
日本、荷兰拟同意与美国就芯片相关出口管制规则采取一致行动(外媒编译) -
美高管演讲透露美国出口管制执法方向性发展【讲稿全文翻译】 -
控制的幻觉:遏制中国技术野心的单边尝试将会失败(外媒编译) -
“一个巨大的变化”:拜登颠覆了几十年来的中国贸易政策(外媒编译) -
出口管制的回归:一个需要盟国合作的风险策略(外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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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
GPA关于政府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目的获取私营部门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原则(中译文) -
主审Meta反垄断的法官支持针对TikTok、微信、Telegram的数据要求(外媒编译) -
对《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最新草案》第三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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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美国通过"网络事件报告法" -
在网络安全方面,拜登政府正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外媒编译) -
美白宫:《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复原力的国家安全备忘录》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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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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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欧盟对今日俄罗斯(RT)和Sputnik的封禁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TikTok与甲骨文的交易将树立两个危险的先例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乌克兰战争考验科技巨头的力量 (外媒编译) -
美国-欧盟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启动会联合声明:泄露版本(全文翻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美欧等和西方盟友将提出“互联网民主原则”的宣言(外媒编译) -
地缘政治与跨国科技公司 | 以“道德”名义贴标签迫使企业站队,全球化企业还能保持中立吗 -
梅德韦杰夫被任命为确保俄罗斯“技术主权”的委员会的主任(外媒编译) -
欧盟-印度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正式宣布成立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人工智能和ICT安全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危机中的信息完整性 -
美欧贸易技术委员会第二次声明(选译):技术的滥用威胁安全与人权 -
德克萨斯项目:TikTok计划在美国继续运营的细节(外专观点) -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外专报告) -
ikTok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关注的内幕(外媒编译) -
华为和中兴到Wechat和TikTok:域外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和抹黑 -
欧盟委员会禁止其工作人员在官方设备上安装TikTok【外媒编译】 -
美欧政界密集推动TT禁令,再次抹黑我国相关法律 -
美两党参议员联合推出“Restrict法案”,直指中国ICT技术 -
TikTok禁令可能仅仅是刚开始(外媒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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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
个人信息保护 | 中欧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类型的简单对比 -
个人信息保护 | 作为共同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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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
美国《2020年国家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中译文 -
人脸识别技术是潘多拉盒子还是阿拉丁神灯? -
人脸识别 | “第108号公约+”咨询委员会发布《关于人脸识别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B“关于通过视频设备处理个人数据的指南”(全文翻译) -
人脸识别 | EDPS关于面部情绪识别的观点 -
人脸识别 | 保护人脸信息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司法路径 -
人脸识别 | 对我国“人脸识别技术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单独同意”的理解 -
人脸识别 | 国际计算机协会(ACM)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态度 -
人脸识别 | ICO关于实时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的意见(全文翻译) -
解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分层治理理论与制度进路(学术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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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认真对待合规审计 为个人信息保护护航 -
《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平台和搜索引擎的审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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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关于数据抓取和隐私保护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英国ICO:爬取公开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意见公开征集 -
法国CNIL: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开放与再利用(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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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
关于美光网络安全审查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
再谈美光网络安全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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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监管 | 美国各州和地方开始以零敲碎打的方式推进AI监管(外媒编译) -
美国对欧盟即将出台的人工智能规则的非官方立场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
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关于可信赖AI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测量工具联合路线图(全文翻译) -
美国《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全文翻译 -
美国数个监管机关“关于对自动化系统中的歧视和偏见进行执法行动的联合声明”(全文翻译) -
美召开听证会讨论《人工智能两党立法框架》:从柔性治理迈向硬监管思路日益明朗 -
美国“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中文翻译) -
美国白宫《确保安全、可靠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自愿框架》:简析 -
调和美国对人工智能的路径【外专观点翻译】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人工智能咨询委员会(NAIAC):监管人工智能的理由、机制和挑战 -
美商务部要求美云服务就特定AI模型训练建立KYOC和强制报告义务的拟议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NTIA就两用基础模型的开闭源模型征求公众意见 -
美白宫OMB发布《推进机构使用人工智能的治理、创新和风险管理》备忘录 -
美国州层面第一部监管私营部门使用AI的综合性立法(全文翻译)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美国土安全部:《降低人工智能风险:关键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安全和安保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议会两党联盟推出针对AI的《 加强海外关键出口国家框架法案》-中文翻译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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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进展汇报 -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有助于防范“年度账单”事件 -
英国ICO的Privacy Harm分类:国标39335的个人权益影响分类 -
Cyber Harm的层次分解图 -
PIA仅是一个合规评审吗?——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碰撞 -
从合规技术的视角看:您的PIA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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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立法进展(截止20220430) -
英国《有效的人工智能保障生态系统路线图》(中译文) -
GDPR 项下的自动化决策:法院和数据保护机构的实际案例【全文翻译】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审计算法:现有格局、 监管机构的作用和未来展望(全文翻译) -
欧洲新近执法中对算法的描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基于立法过程解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欧盟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的折衷与争论:选译 -
欧盟立法者支持生成性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安全规则【外媒编译】 -
欧洲议会关于欧盟《AI法案》的折衷案文(中文全文翻译) -
挪威DPA关于在Ruter参与AI监管沙盒的最终报告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中成员国间的意见分歧(选译) -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建议(选译) -
欧盟《AI条例》的立法进展和现有三个版本重点内容比较(截止2023年7月)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谈判:回顾与前瞻 -
英国间谍机构希望放宽对AI数据使用的“繁重”法律(外媒编译)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一)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二)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三) -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版全文翻译(四) -
欧盟-美国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法第二版(中文翻译) -
英国ICO针对生成式AI的公开证据征询(第1-3次) -
法国CNIL对欧盟AI法的首次问答(全文翻译) -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与法治框架公约》-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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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发布《数据匿名化指南(草案)》 -
新加坡PDPA下基于特定主题的建议指南 :“匿名化”专章编译 -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定义的再审视(二):个人信息的场景依赖性及匿名化处理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时的指向性问题 -
欧盟法院在T-557/20(SRB v EDPS.)中对匿名化数据的一次澄清尝试 -
英国ICO《匿名化、假名化和隐私增强技术指南》(全文翻译) -
英国ICO《数据共享业务守则》中文翻译 -
英国ICO发布:《隐私增强技术(PET) 如何帮助遵守数据保护规定》(全文翻译) -
英国ICO:《隐私增强技术(PET)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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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必要性判断的设计 -
《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翻译 -
企业迎来数据跨境合规的窗口期——《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
洪延青:准确认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大转变 -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走向前台,“权责一致”压实地方安全责任——再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 -
从数据相关条款看《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 -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等英文翻译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要点解读 | 持续优化我国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再平衡”——基于国家间数据竞争战略的视角 -
基于场景化的白名单路径,提升法律确定性节约合规资源——评临港《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 -
持续优化数据出境制度 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网信》2024年第2期 -
跨境数据传输政策的三大创新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入发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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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标准化战略发布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字法案瞄准大型科技公司的权力(外媒编译) -
泄露出的《数字市场法》最终版本:最后时刻加入的重大条款(外媒编译) -
欧洲近五年数字立法进程追踪及2023年立法议程 -
欧盟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和政策举措【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发言】 -
欧盟《数字市场法》第15条审计画像技术的模板(公开征求意见)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上) -
欧盟《数字服务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下) -
欧盟《关于政治广告的透明度和针对性的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版本-中文翻译、 -
欧盟《关于金融部门数字业务复原力条例》全文翻译 -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全文翻译
关于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监管发展,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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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一:和深度合成规则的主要异同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二: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三: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四:生成式AI的产业链和责任安排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五:中欧监管逻辑比较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六:打开AI黑盒的主要监管工具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七:美国FTC的态度和观点(选译)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八:美国白宫发布AI负责任创新举措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九:OpenAI对个人查询权的响应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域外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文件之要点解析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初探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二:超级人工智能的治理 -
我国生成式AI新规的认识和理解之十三:立法的中美欧比较 -
简评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从中欧美比较的角度理解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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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数国强化对谷歌分析Cookie跨境数据传输行为的审查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行为守则作为数据跨境传输工具的04/2021号指南》简评(附征求意见前后对比中译本全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控制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针对处理者的BCRs工作要点(中译文)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发布“全球跨境隐私规则”宣言(全文翻译) -
华盛顿向全球数据隐私发起攻势 (外媒编译) -
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碎片化及中国应对 -
无边界数据的时代正在结束(外媒编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英国“数据:新方向”咨询结果|促进贸易和减少数据跨境传输壁垒(第三章) -
俄罗斯修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程序 -
白宫《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关于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草案》发布 -
欧 -
第108号公约-个人数据跨境转移示范合同条款(中译本) -
EDPB《关于GDPR第3条的适用与第五章的国际转移规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05/2021准则》2.0版本-中文翻译 -
爱尔兰DPC对Meta使用SCCs跨境传输数据的巨额处罚决定:分析和展望 -
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 -
欧盟委员会即将就新的个人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公开咨询
关于域外在数据、电信、外国投资方面所建立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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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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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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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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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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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
美国考虑对其产业界对外国的投资建立新的审查制度(外媒编译) -
《关于确保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力地考虑不断变化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背景和比较》全文翻译 -
美国商务部《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规则(2024版更新全文翻译) -
美国《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中译本)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之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
拜登关注禁止中国获得美国数据的新方法(外媒编译) -
白宫: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全文翻译) -
美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的安全:联网汽车》建议制定规则全文翻译 -
解读: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资料手册: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全文翻译:美司法部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预通知【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 -
《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人攻击法案》【H.R. 7520】与司法部拟议规则的比较 -
《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法》的全文翻译 -
TikTok要求审查《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应用程序法》合宪性请愿书 -
美商务部“确保联网车辆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拟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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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成式AI安全标准化需求的两点想法 -
欧盟AI法案中的标准化需求和制定流程简述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标准制定项目的立项汇报 -
美国NIST《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的四个原则》(全文翻译) -
美国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初稿-中译文 -
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正朝着不存在的人工智能标准方向发展(外专观点) -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解析《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逻辑——特征工程简介 -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国标制定工作会议(23年4月) -
23家国际安全机构联合发布《安全的AI系统开发指南》(全文翻译) -
美国NIST发布《对抗性机器学习:攻击与缓解的分类和术语》
关于新加坡数字化(包括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改革,本公号发表的文章: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文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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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没有人拥有数据(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当讨论数据所有权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政策制定者应密切关注数据治理(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草案中译本 -
作为经济政策的数据治理:中国、欧盟和印度的发展(附报告全文) -
数据要素治理 | 领英和HiQ案件新进展:“已公开数据的爬取不违法”(外媒编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如何解锁制造业数据的价值? -
印度“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政策”(中译文) -
EDPB - EDPS对Data Act的联合意见(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企业角度的数据保护问题:欧盟法律现状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2022年全球数据治理观察年度报告 -
爱沙尼亚: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数据大使馆 -
解锁数据孤岛:《数据法案》启示下三重授权原则的再审视与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新思路 -
隐私计算:数据要素法律规则构建的“基础设施”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一部分) -
欧盟《数据法》全文翻译(第二部分) -
欧盟《数据治理法》全文翻译 -
OECD版的数据二十条——《关于加强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的建议》全文翻译 -
OECD对数据治理相关工作的简单梳理 -
欧盟委员会《<数据法>常见问题解答(1.0版本)》中译文 -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网安寻路人):澳州《关于隐私和使用市售人工智能产品的指南》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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